LGBT 照亮仰光周末夜: 跨界、人權、與歸鄉的緬甸人

原文於23/11/2014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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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習慣在工作後去酒吧裡小酌一杯或參加派對的許多外國人來說,仰光的夜生活相對貧乏許多。極度重視社群和家庭的緬甸人下班之後很少會在外閒晃,肩負照顧家庭責任的女性更是必須返家。緬甸傳統的茶店文化也與歐美國家的酒吧文化大相逕庭。在歐美國家,夜店或酒吧是個社交的場合,獨自一人前往也可以跟路人談笑風聲、可閒扯、可調情,當然也可以不受拘束地獨自小酌或縱情狂歡。這些酒吧、夜店或咖啡廳就像個舞台,讓來自四面八方帶著各種期待的人們去展示自己,在這些場合裡,什麼故事都有可能發生。

在歐亞大陸另一端的緬甸,幾乎每條巷弄裡都有小茶館,規模大點的有店面,桌上擺滿各式小點心,客人隨意取用,吃多少就付多少,而規模小的幾張凳子一擺就是個露天小茶店。在緬甸,早午晚都可以是喝茶時間,人們聚集在茶店談時事、交易珠寶、看報。然而與歐洲酒吧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大部分去茶店的緬甸人都是呼朋引伴,且顯少見到女性獨自光臨茶店。尤其當夜晚降臨時,獨自在外的女性往往被視為是不符合緬甸傳統和道德價值觀的。

以父權制(patriarchy)為主導的緬甸,男女性別的差異不只可從外觀上得知,男性與女性各自扮演的角色更是在傳統文化、歷史、政治與宗教的影響之下根深蒂固,而這樣的性別角色又常常把男性的特權階級與女性的從屬地位視為理所當然。比方說,相較於女性僧侶,男性僧侶更受到敬重,而在仰光大金塔的頂端佛塔也只有男性可以入內參訪;在政治領域,女性領導人寥寥可數,因為被桎梏於”缺乏經驗和相關知識”的刻板印象,她們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而緬甸傳統的價值觀更是把男性視為權力的象徵。由於性別差異所衍生出的不平等一方面鞏固了男性的權力角色,另一方面也限縮了女性的發展。而遊走於性別二元論之外的LGBT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社群更是備受歧視與打壓,因為他們的存在似乎是性別角色失序的最佳證明,是種需要被醫治的病態。

曾被英國殖民半世紀的緬甸仍沿用英國殖民時代的法律,Penal Code 第 377[1]條即載明違反自然常理的性行為(包括同性之間和人獸交)是被犯罪化的且最高可被判處十年徒刑;而大眾仍然對LGBT充滿負面的刻板印象,他們難逃被貼上”愛滋病”、”不正常”的標籤。更多時候,他們的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就連走在路上都會無緣故地被警察抓去派出所拘留,而因為得不到親友的支持他們常常必須流落街頭身心俱疲。

所幸,隨著大環境的鬆綁,緬甸與外界交流接觸的機會越來越多,許多公民社會團體開始透過各種方式關注LGBT議題。一位長年流離在海外的人權運動家Aung Myo Min[2]也於2010年之後回到緬甸繼續為LGBT的平權奮鬥著。開放中的緬甸,雖然前途還未明朗,許多回到故鄉的緬甸遊子們已成為緬甸轉型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我的許多緬甸同事皆有在海外工作的經驗(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居多),而他們過去從事的工作大都也與NGO有關。一位老家在Mon State的緬甸同事跟我分享她在泰國的日子以及對緬甸的期待:「我在泰國待了五年,從事媒體傳播工作,即使泰國生活方便、有捷運、很多商場、購物選擇多且價格實惠…我也有機會認識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們…緬甸最終是我的故土,走在仰光街上我覺得很自在…泰國很好…但是…太繁華,而且那裏也不是我的家。」言談中我可以感受到她對於回到家鄉服務自己人民的渴望,回到緬甸對她來說好像是再自然不過的決定,我若再追問彷彿也是多餘。

又值周末夜,法國協會門口的草皮上坐滿了看影展的人們,這是緬甸第一次有針對LGBT議題所辦的大型影展[1],參展影片聚焦亞洲,探討著LGBT社群在相對保守和重視宗族體制的亞洲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和對未來的展望。除了影展之外,這些倡議LGBT人權的公民團體[2]也不時舉辦講座、攝影展、音樂會,企圖藉助藝術與文化的力量來傳達對LGBT平權的訴求,也藉此提供一個管道讓更多人認知到性別的多樣性並不僅只局限於男與女的二元對立。LGBT的存在更不是一個病理現象,而是為了證明這個世界還有更多可能。

活躍的LGBT社群替原本貧乏的仰光夜生活增添不少活力,除了吸引緬甸人駐足之外,這些聲光效果十足的活動更成為外國人最常群聚的休閒場合。大家喝著啤酒、迎著月光、看展、起舞…。

手上拿著緬甸啤酒、同志電影Lilting在螢幕上播映著華裔男孩與英國男孩墜入愛河的故事、我身後的緬甸女孩跟鄰坐的白人男子熱切地討論著學習法文與對歐洲巴黎的嚮往。此刻,這裡既是仰光的茶店也是歐洲的酒吧,任何故事都有可能…。

[1] LGBT影展官網&Proud Yangon LGBT Film Festival

[2] 緬甸最主要的LGBT倡議團體例如Colors Rainbows,  Equality Myanmar, Kings ‘n Queens theatre group

[1] Penal Code 於1980年左右頒布於於英屬印度,並被沿用於許多英國前殖民地包括緬甸、巴基斯坦、馬來西亞等國家。

[2] Aung Myo Min於1988年緬甸學運時成為反抗政府軍的一員被緬甸政府列為黑名單,日後赴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取得人權碩士學位,並於泰國成立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stitute of Burma 成為人權運動份子,目前為Equality Myanmar 的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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